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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分析出炉!

浙江高院研究室 浙江天平 2022-03-31

 ▼ 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作用,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近期,浙江高院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最佳案例分析业务竞赛活动。各地法院认真组织,全省法官积极参加,共收到推荐报送案例分析240余篇。经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学者初评和复评,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推选出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分析。这些案例分析明事理、论法理、讲情理、通文理、顺条理,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目 录


1. 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网络销售刑事案件“刷单”证明责任的认定(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晶晶)

2. 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等集资诈骗案——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际操控价格的定性(编写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武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菁)

3. 张某、陈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利用程序避开被害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获取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编写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前、李玉文、赵龙)

4. 赵某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思路(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柯敏杰)

5. 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编写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圣超)

6. 单某某、王某某等诉绍兴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股份收购中“合理价格”的司法认定(编写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范晟、胡华江)

7. 林某某诉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海事海商纠纷案——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捕捞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及其处理(编写人:宁波海事法院  吴胜顺、钱兵兵)

8.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

9.陈某某等4人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认定案——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连续抢救死亡不可逆应视同工伤(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征、朱秀华)

10.刘某某诉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新化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行政机关纠正已生效行政协议应严格遵守要件限定(编写人: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桂英)


01

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网络销售刑事案件“刷单”证明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在未向上家索取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许可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从网上购入来源不明的藤黄果胶囊并利用购入的空胶囊壳、标签纸等进行包装,将包装后的藤黄果胶囊以“瘦身抑制食欲一颗可瘦3-6斤顽固性去抗体管嘴馋胶囊饱腹感抑制瘦身特效款”等多种名称在微店APP平台上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56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从黄某及其买家处查获的藤黄果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稳定供述证实,其微店订单中货到付款、同城交易、金额数万元的都是刷单,其余均是真实交易。一审判决在认定黄某的销售金额时已剔除退货、货到付款、同城交易、交易金额1万元以上的交易金额,就低认定。黄某提出3000元以上均为刷单的辩解不仅与其之前的供述不符,且与二审收集在案的证人赵某某、余某某、陆某某等的证言相矛盾。综上,黄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销售金额所提的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商领域“刷单炒信”现象日益突出。在网络销售刑事案件中,辩方往往以“刷单”为由要求扣除犯罪金额。本案明确了“刷单”辩解的证明责任应由被告人承担,控方则应采用抽样调查询问等方式来提高其证明标准,对当下审理涉“刷单”的网络销售刑事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晶晶)


02

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等集资诈骗案——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际操控价格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等人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明知该平台无实际运营的情况下,宣传投资该平台发行的锎币稳赚不赔等,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平台。运营期间人为操作营造只涨不跌的假象,实际是以后账还前账;而夏某某等人则无偿分得巨额锎币并提现,从中牟取暴利。2017年9月初,因国家出台管控规定致大量投资人抛售锎币提现,夏某某等人通过参与控制能量锎平台暂停或限制交易,同时操控锎币急速降价,造成广大投资人达数亿元的巨额财产损失,其中已查明138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4.45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网络虚拟币为名,以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控制价格、后账还前账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等概念受到当下众人追捧,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亦随之产生,所存漏洞极易被以“新投资”“高科技”等形式包装用于犯罪。本案即为新形势下出现的假借上述“高科技”名义而从中牟利的新型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伙同他人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并在后台操控价格,假借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等新兴概念以招揽社会公众在其虚假平台交易,而其实质则是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到由其实际控制价格的平台进行投资,但公众资金却被其非法占有挥霍,最终导致数千投资人巨额损失。在明确本案定性的同时,也给广大民众敲响警钟,投资需谨慎,不要因涉新概念炒作而盲目投资。

(编写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武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菁)

03

张某、陈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利用程序避开被害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获取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陈某未经Q公司允许,使用技术手段通过搭建中间平台的方式,获取Q公司等精确定位差分系统的数据用于转发,实现一个Q公司账号给多个终端用户服务,销售金额为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某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三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基础支撑,地理信息产业带动经济社会进入数字化新阶段的同时,也衍生出大量信息犯罪、数据犯罪。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密级划分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不同于网络游戏数据、网络视频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具有一定特殊性,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本案中,张某、陈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但涉及侵犯Q公司的利益,还涉及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本案的审结,敲响地理信息行业数据安全保护的警钟,对进一步优化地信企业营商环境、专业地理测绘数据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编写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前、李玉文、赵龙)


04

赵某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思路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通过淘宝网检索“国美冰箱”,几次检索结果均未将国美牌冰箱列于检索结果的前列。赵某某认为淘宝公司利用平台竞争优势,对特定商家或者特定品牌产品设置了算法歧视,导致其无法检索到想要的产品,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就检索服务的具体服务标准进行约定。且“国美冰箱”关键词本身有两种含义,一为国美牌冰箱,二为国美电器卖场售卖的冰箱,无论从机器自然语言还是从人工识别均很难判断原告欲搜索的是何种含义。另从合同目的来看,该电商平台提供了基于价格、销量、信用、综合等不同选择的排名顺序,帮助不同消费者基于自身偏好检索到欲购买的商品,亦提供了检索反馈渠道等辅助工具,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算法的不足。因而不能因为检索结果未完全贴合消费者个人预期,即认定存在违约。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例消费者状告电商平台提供的智能检索服务违约案。案件涉及电商平台基于关键词模糊匹配的检索算法是否合理的审查等问题。既要考虑到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本案有助于厘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检索服务领域的责任边界,平衡平台经营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柯敏杰)

05

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郭某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某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纹识别店堂告示有效,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郭某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野生动物世界欲将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约定的收集目的,应当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指纹识别信息。故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赔偿违约损失以及删除面部特征信息的基础上,增判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法院在审理中旗帜鲜明地提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并参照适用“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删除规则精神,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裁判结果兼顾数字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需求,为推动完善我国生物识别信息特别保护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个人信息审判提供了类案示范参考。

(编写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圣超)

06

单某某、王某某等诉绍兴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股份收购中“合理价格”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日,绍兴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变更经营期限为长期,单某某等十三人共计持股31%,表决不同意变更,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后双方协商未果,单某某等十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以法院认定的股权合理价格收购单某某等十三人名下的股份。审理期间,该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就变更公司经营期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

法院审理认为,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赋予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措施的制度设计,因此异议股东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同时应当保障异议股东在其提出收购请求权之日的利益不受后续的经营状态的影响。

本案中,在双方议定的基准日之后的公司资产增损及公司是否解散清算都不是单某某等人可以控制和预见的,故应按请求收购时的公司状态确定评估标准,即按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的净资产评估。综上,法院根据股份比例、净资产评估报告依法判决支持单某某等十三人相应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我国首次引进股权收购权制度,至2021年经多次修订,股权收购的价格认定标准和评估程序依旧空白。该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即股份价格的合理性、公平性认定在司法审判中也难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本案通过对评估标准日、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分析认定,试图建立股权收购中的司法估价制度,对合理价格司法认定的空白部分进行填补,为今后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有价值的参考。同时提出异议股东身份与权利分离模式的概念,对异议股东请求收购至收到对价过渡期内,可能影响合理价格认定的阻却事由进行了排除,按照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依法妥善处理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编写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范晟、胡华江)


07

林某某诉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海事海商纠纷案——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捕捞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及其处理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中韩渔业协定》向桐照村分配6个2019年度入韩捕捞指标,许可小马力双拖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捕鱼。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渔船管理服务站(简称渔船管理站)以竞标方式确定指标归属。经两次竞标,林某某等6人中标并缴纳竞标款5万至15万元不等,取得了韩国海洋水产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但此后均未赴韩捕捞。林某某起诉请求确认竞标行为无效并要求退还全部竞标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入韩捕捞配额含有财产性权益,归村集体所有。渔船管理站以竞标方式确定入韩捕捞名额,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有效。林某某对入韩捕捞会受到诸多条件限制缺乏了解甚至认知错误,有权请求撤销。渔船管理站未尽到充分说明、告知和提示义务,林某某疏于自身注意,均应承担相应损失。判决由林某某承担损失3万元,余款21200元返还。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本案将捕捞权内容区分为行政许可权和财产性权益,后者属于民事权益,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村集体进行管理和处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有偿竞标方式确定入韩捕捞渔民,有利于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做法应予肯定,但在出让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知情权和参与权。本案充分考虑村集体利益、双方关系等因素,对捕捞权出让行为效力、损失承担等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具有示范性意义,其余几户渔民已按该判决自行解决纠纷。

(编写人:宁波海事法院  吴胜顺、钱兵兵)


08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


 基本案情
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两被告将其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嵌套于微信产品中运行,利用微信用户数据为其客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运营活动提供帮助。腾讯公司认为,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微信数据,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数据系腾讯公司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的数据资源,对于该数据资源腾讯公司享有竞争性权益。两被告擅自使用涉案数据且实质性损害了腾讯公司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享有的竞争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腾讯公司260万元。

 典型意义

各类数据权益的权属及其权利边界应如何划分是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理性分析的基础性问题。本案判决在区分不同数据类型的基础上,对网络用户、数据控制主体、第三方平台三者间的数据权益关系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平衡各相关方权益关系的基础上,厘清了不同数据权益、数据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并提出了数据抓取及其使用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在给予网络平台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同时,也对其权利加以了必要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害用户信息权以及形成数据垄断压制其他经营者的自由创新竞争。本案判决为数据权益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同时也为涉数据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

09

陈某某等4人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认定案——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连续抢救死亡不可逆应视同工伤


 基本案情
辛某2018年4月25日上午在公司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于当日中午12时34分到卫生院就诊,验血指标异常后转至县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当日19时转往省级医院住院治疗,4月27日约10时脑外科医生告知家属辛某出现“脑死亡”症状,陈某某等家属仍坚持继续抢救。同年4月28日约中午11时出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辛某的死亡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县人社局以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尊重对抢救生命的善意合理行为,对《工伤保险条例》“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作出符合立法目的与精神的解释。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连续抢救出现脑死亡等不可逆情形,家属选择继续抢救致医学证明载明的死亡时间虽超过48小时但仍在合理期间的,可视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本案件系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实质化解,协调型解决行政争议“浙江模式”的生动实践。秉承解决好“当事人一件事”理念,经人民法院建议后,行政机关勇于担当,自行撤销原行为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上诉及再审申请。不仅圆满解决了争议,充分发挥司法扬善功能,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明确了裁判导向,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法治力量。

(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征、朱秀华)


10

刘某某诉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新化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行政机关纠正已生效行政协议应严格遵守要件限定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第三人新化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约定迁建安置的同时,可选择安置120㎡公寓房一套。原告选房后,被告与第三人作出变更决定,以原告户案涉20.66㎡建筑为应拆未拆房屋,扣除该面积后,不符合安置公寓房条件为由,决定取消原告户公寓安置。原告诉请法院撤销变更决定。期间,被告及第三人自行撤销变更决定,法院判决确认变更决定违法。嗣后,两被告仍不履行协议,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诉请履行行政协议,交付安置公寓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合同的诚信原则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纠正已生效协议条款需要有明确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协议约定的事实有明显错误。被告提供的案涉房屋《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房屋属于应拆未拆房屋。在原告所属村委会书面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建新房时保留的老屋”,相关部门已经与当事人签订协议,且无法定行为就协议约定内容作出变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证据不够充分。据此判决履行行政协议。

 典型意义

作为新型社会治理方式,行政协议广泛应用于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为充分保障行政协议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单方终止、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时,存在违法或不当运用行政优益权的情形。如何判断相关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是否正当,是应当考虑的问题。本案例综合考量监督依法行政、信赖利益保护、诚实信用等原则,列明了行政机关在此类情形中纠正已生效行政协议应当遵守的要件及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于类案审理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编写人: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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